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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暂停施行出租车总量控制等规定

编辑: 诚富 来源:青年时报  2015-09-30 14:20:33

导读:减免“份子钱”、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传统出租车行业公认难啃的“硬骨头”正在杭州大力度“破冰”。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杭州市决定对实施了24年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调整。

减免“份子钱”、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传统出租车行业公认难啃的“硬骨头”正在杭州大力度“破冰”。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杭州市决定对实施了24年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调整,此前,已经经过了两次修正。昨天,杭州召开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不过具体实施时间还要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此次暂停实施的内容,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分别涉及客运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和经营权取得管理,暂停施行期限及上述条款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按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杭州市正在进行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积极研究出台《杭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目前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精神,杭州将改革推行优化运价机制和结构,动态总量调控运力规模,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等措施。”杭州市副市长项永丹说,今后的改革方向是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根据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网络约租车发展态势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节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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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暂停施行条款

第八条第一款: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行政审批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负责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回,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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